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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办法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23-05-18 09:00:00 点击: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把立德树人的思想价值观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全体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潜心教学、锐意进取。

第五条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行;不得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言行;不得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言行;不得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等言行;不得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等言行;不得有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言行;不得有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和学院形象等言行。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沉浸式等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实践性教学,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长时间播放视频;不得无故组织学生朗读,抄写和做作业;不得无故坐着讲课;不得无板书或课件讲课;不得组织学生自习;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不利于团结、有损于学院声誉的话。教师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下课后不得常开多媒体设备和灯。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全院性通报处理。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管理,包括加强课堂考勤管理和课堂秩序管理。做好学生出勤提醒,每堂课都须做好考勤记录,对迟到、早退、随意出入教室、课上吃东西、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严格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同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教师课堂讲授要有热情;语言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文字规范、板图正确;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难度和重点,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超短裙、睡衣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学生在课堂中若需要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系部、教务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科学合理进行预习、复习和实践。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健全院、系两级课堂教学督导制度和听课制度。教务处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停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学期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院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听课制度。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院、系两级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生处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和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

第六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听课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 1节课,中途不得离开,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任何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专职、兼职和外聘兼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