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院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规范学院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各教学系(部)和辅导员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依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院教务处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人数:全院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经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已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应提交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八条 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复学后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录取的专业报到人数不足20人,经学生和家长同意后,学生可转入学院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入学后未修满第一学期的全部课程或有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
3、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4、非一年级的学生;
5、留级和休学的学生;(如下一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7、通过对口招生考试招收的“三校生”转跨类别专业的;
8、招生录取批次不同的专业互转;
9、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10、自主招生的学生;(如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等)
11、已参加转段升学考试并录取报到的五年制学生;
12、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三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学籍科提交转专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籍管理科初步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完基本信息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送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对拟转专业学生的招生形式及考生类别进行审核,签署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转专业的意见汇总后转送转出系(部)。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的教学系(部)根据转出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转出的意见汇总后转送拟转入系;
第十六条 学生拟转入的教学系(部) 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成绩(第一学期)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汇总后报送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主要对拟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进行审核,签署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转专业的意见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综合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提交院长行政办公会,并由分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同意后(加盖学院公章),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由学院办公室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并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条 获得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管理科办理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 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已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 转专业后的成绩认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班级由转入专业的教学系(部)确定后汇总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由转入的教学系(部)审核并确认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审定后录入成绩系统。 因课程教学学期设定造成未修读的必修课程由转入教学系(部)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并在一年内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获得该课程成绩后补录。
第二十三条 转出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系( 部) 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相关部门依据由学院办公室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