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网站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开展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23-05-18 09:00:00 点击:867

各系部、相关单位: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推动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协商,决定自2023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学院内组织开展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作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教育督导,激励广大干部和教师努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

本次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

坚持和完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干部教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等重要论述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高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弘扬高尚师德师风,潜心立德树人,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

(二)推进落实中央、省委和学院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决策部署。

组织广大教师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学习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办法》等新时代师德规范,做到全员覆盖、应知应会、必会必做,同时加强警示教育,确保每位教师知准则、守底线。深入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三)开展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宣传学习。

组织干部教师学习人民教育家、时代楷模、教书育人楷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和师德标兵等榜样的先进事迹。组织开展交流座谈,用身边的榜样传递师德力量。持续选树宣传优秀典型,组织师生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奉献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小故事采写宣传,通过文章、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教师传承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伟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做到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在推进学院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

三、具体要求

本次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统筹协调,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政工团密切合作推进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组织安排。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活动计划,要注重各项工作的融合,力戒形式主义,有序推进落实,力争形成特色,把活动成果转化为加强广大教师队伍建设的动力和成效。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分类指导。要着力提升广大教师的政治素养、纪律意识和师德涵养。根据干部、教师的不同身份对活动内容要有所侧重,突出抓好青年干部教师的教育组织。

三要注重活动质量,完善工作体系。要结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检视本单位在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全面落实情况,发扬成绩、补足短板,注重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队伍素质能力,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各系部要将开展纪律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典型事例及时报送,活动小结请于6月25日以前报送教务处。

附件:

1、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2: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把立德树人的思想价值观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全体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课堂纪律和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教学工作完全负责。教师应做到严于律己、为人师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潜心教学、锐意进取。

第五条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行;不得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言行;不得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言行;不得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等言行;不得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等言行;不得有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言行;不得有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和学院形象等言行。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沉浸式等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实践性教学,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长时间播放视频;不得无故组织学生朗读,抄写和做作业;不得无故坐着讲课;不得无板书或课件讲课;不得组织学生自习;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不利于团结、有损于学院声誉的话。教师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下课后不得常开多媒体设备和灯。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全院性通报处理。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管理,包括加强课堂考勤管理和课堂秩序管理。做好学生出勤提醒,每堂课都须做好考勤记录,对迟到、早退、随意出入教室、课上吃东西、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严格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与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同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教师课堂讲授要有热情;语言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文字规范、板图正确;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难度和重点,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超短裙、睡衣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学生在课堂中若需要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系部、教务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科学合理进行预习、复习和实践。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健全院、系两级课堂教学督导制度和听课制度。教务处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停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学期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院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听课制度。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院、系两级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的,由学生处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和建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

第六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听课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 1节课,中途不得离开,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任何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专职、兼职和外聘兼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